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3-06-06 18:50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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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规范开展我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乐山市科技局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培训推广、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五条 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是创新券的运行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创新主体、科技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和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并监督创新券资金发放、兑现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是创新券的属地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主体、服务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和创新券的申请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推荐,参与创新券全过程管理。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创新券资金预算、拨付和兑现,对辖区内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价。
第三章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签约入驻我市登记注册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第八条 在四川省内注册,具备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相关科技服务能力,并经审核能按时履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九条 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形式和标准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创新券每年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创新券有效期内申请兑现时,按照不超过单项购买服务合同实际支出总金额的50%予以兑现。创新主体中企业单户每年额度不超过8万元,创新团队单户每年额度不超过5万元,创业者每人每年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创新券实行总额控制,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创新券资金预算进行安排,兑付完财政预算资金后不再受理。
第五章 申领兑付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
(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均依托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http://cxq.scstl.org)(以下称为“省平台”)运行。
(二)创新主体登录省平台注册,填写相关资料,纸质资料经管辖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提交管理服务中心。
三)科技服务机构登录省平台注册备案,填写相关资料,发布相关服务信息,纸质资料经管辖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提交管理服务中心。
(四)管理服务中心结合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平台向创新主体申请者发放创新券(电子券)。
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使用
(一)创新主体在省平台上购买所需的科技创新服务。
(二)科技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将服务合同书上
传至省平台。
(三)管理服务中心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创新主体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四)服务完成后,创新主体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创新券的兑付及奖补
(一)创新主体根据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付通知要求将兑付相关材料线下提交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经同意后上传到省平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资料审核,组织专家对创新主体提交的兑现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对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的科技创新券兑现名单、额度进行复核,并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发文,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市级预下达的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兑付。
(三)创新券兑付经费由市、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预算保障。市、县分级承担比例,其中扩权县(市级0%,区县100%);市中区(市级50%,区县50%)、其他非扩权县(市级25%,区县75%))。市级承担部分当年预下达给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后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
(四)科技服务机构按照省级通知要求申请省级奖补。
第六章 兑现周期和材料
第十七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
第十八条 创新主体提交的创新券兑现证明材料包括:
(一)《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批表》;
(二)创新主体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成果专利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与服务合同书(协议)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五)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管辖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申请省级奖补时提交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第七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统筹协调对创新券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落实主体责任,全过程管理监督,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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