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乐山市科技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18-03-27 11:14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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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要求,规范公务出差管理和差旅费报销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能,保障正常的公务出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上新台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科技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乐山市科技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暂行)》

乐山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乐山市科技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暂行)

为规范科技局公务出差审批和差旅费报销管理,根据《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工作实际,经对原有关出差管理规定进行补充完善,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差审批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出差,要科学、合理、统筹安排。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因紧急公务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事前审批的,应当在出差返回后24小时内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主要领导因公出差到乐山市范围外时,按管理权限由分管市领导审批。

(一)市内出差

副县级及以上人员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正科实职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初审,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省内出差

正科实职及以上人员由局分管领导初审,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初审,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省外出差

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需出差到省外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连续出差

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差连续三天以上的,均需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差旅费报销范围

市中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列入差旅费报销。超出乐山市市中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依据《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等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差旅费报销标准

按规定级别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凭票实报实销,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自行驾车前往的不单独报销所产生的油费、过路过桥等相关费用;住宿费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凭住宿发票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出差期间在外就餐费用在伙食补助中自行开支,不单独报销餐费。

有公务派车的出差,报销时应当附公务用车派遣单和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凭证,伙食补助按标准执行,公杂费减半报销。

无公务派车的出差,报销时应当附出差审批单和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标准执行。(自行驾车前往的需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标准执行,交通费用按标准实报实销。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自理的,往返和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标准执行,住宿费和交通费用按标准实报实销,就餐费用在伙食补助中自行开支。

因市上工作需要并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抽调到市级临时性工作机构并到市中区以外开展工作的,往返当天按照伙食补助标准和公杂费标准进行报销,在外工作期间按照公杂费减半报销的标准执行,交通费用按标准实报实销。报销时应当附相应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销凭证。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科技局之前制订的有关出差和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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