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19-08-16 15:28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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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指科技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科技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条科技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

(二)国务院或科技部等相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已有明确规定,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补充办法或补充规定的;

(三)在职权范围内,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以其他不利于公众知悉的文件形式代替。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相关处室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八条科技厅规范性文件由厅机关承担相关职责的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职责权限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

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或向社会组织采购专业服务,由第三方专业组织起草。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科技厅法制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处室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科技厅法制机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起草处室对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按发文要求和规定程序,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处室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厅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厅办公会集体审议前,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资料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后,送交科技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厅办公会讨论。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交由科技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有效期等);

(三)制定依据;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时);

(六)风险评估报告(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求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科技厅法制机构自收到起草处室送交的材料后2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认为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可以要求起草处室予以协助或者补充审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科技厅法制机构应于收到补充后的全部审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处室不予协助或者不补充审查所需要材料的,科技厅法制机构可以终止审查,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对于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建议,起草处室应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当向科技厅法制机构作出说明。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起草处室召集有关处室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如实记录分歧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报厅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科技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或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科技厅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厅办公会通报。

厅办公会审议通过时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送交科技厅法制机构复核。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科技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由起草处室将以下备案材料报送科技厅法制机构。

(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制定依据各1份;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份。

第二十二条科技厅法制机构收到以上备案材料后,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省级法制机构和科技部法制机构备案。

科技厅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过程中,省级法制机构或上级法制机构需要科技厅提出意见、提供依据或者协助的,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应当配合科技厅法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报备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科技厅法制机构受理,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对报备单位申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科技厅法制机构对审查结论进行复审,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

(二)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通知报备单位限期补充。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备案;

(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或者制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通知报备单位在15日内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或者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报请当地市(州)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科技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或者认为其违法的,向省级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依照省级法制机构规定的具体审查程序进行。省级法制机构需要科技厅提出意见、提供依据或者协助的,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应当配合科技厅法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科技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或者认为其违法的,向科技厅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科技厅法制机构自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起草处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科技厅法制机构予以配合,并告知审查结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报备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或认为其违法,向科技厅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由科技厅法制机构受理后,交由主管业务处室和市(州)科技部门进行研究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科技厅法制机构对主管业务处室的处理意见进行复审,并告知审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科技厅与相关部门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起草处室牵头,科技厅法制机构配合,报省级法制机构协调。

第二十八条科技厅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负责备案审查的省级法制机构备查。

报备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科技厅法制机构备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第二十九条科技厅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科技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科技厅法制机构牵头,相关处室具体实施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处室应当即时清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失效、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清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科技厅法制机构监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必要时,可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经分管厅领导签署后转交起草处室处理。

起草处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提交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科技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

(一)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起草处室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处理;不需要继续施行的,起草处室应当及时提出废止报告并提交厅办公会审议,依据审议结果做出是否宣布失效的决定;

(二)有效期届满前,发现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不适当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并提交厅办公会审议,依据审议结果作出是否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

(三)有效期届满后,未进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相关处室应当及时将文件失效情况报送科技厅法制机构。

第三十二条厅办公会审议决定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科技厅法制机构统一进行登记,于15日内在厅官方网站上公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目录,并同步更新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厅办公会审议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710日起施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起草处室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选择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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