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技园区基地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4-05-28 10:28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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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科技园区基地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科技园区是《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中“加强科技园区建设”所提到的科技园区。

第三条工作职责。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园区建设奖励的统筹管理部门,具体研究确定科技园区建设奖励兑现过程中有关事项。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园区的申请受理以及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推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奖励兑现全过程管理。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科技园区建设奖励资金预算、拨付和兑现,对辖区内科技园区建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奖励对象和标准。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按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30%给予配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5万元、省级业科技示范园区奖励30万元,对于在园区评估中被评为优秀园区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省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五条同一科技园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

兑现程序。

(一)属地推荐。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区域内申报材料。

)资格审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公示及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对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奖励兑付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局给予预算保障:市、县分级承担比例,其中扩权县(市级0%,区县100%);市中区(市级50%,区县50%)、其他非扩权县(市级25%,区县75%)。市级承担部分当年预下达给相关单位和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后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

奖励资金由获奖科技园区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严格执行《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号)《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获奖单位若被取消奖励资格或违规使用后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原渠道退回。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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