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乐山市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2-04-26 15:00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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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围绕乐山未来发展345”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乐山市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因情况紧急,征求意见时间为期7个工作日(426日至57日),请于202257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资配科。

联系人:赵敏、宋培霞

  箱:542093023qqcom  联系电话:0833244347608332443184

附件:乐山市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强化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围绕乐山未来发展345”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是指对目标明确的科技难题、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公开发榜,组织调动全社会协同开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吸引集聚国内外先进技术、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资源,加快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瓶颈技术、产业发展的短缺技术和企业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助推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

第三条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辅。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发榜方提供为主,财政补助对象为发榜方。

第二章条件要求

第四条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提出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重点围绕我特色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遴选发榜后,由境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独立法人组织进行揭榜攻关。

第五条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发榜方是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应为在乐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三年之内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录及需科研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社会失信行为记录。

(二)承诺并有能力保障“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实施,在项目研发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本单位推广应用。

(三)提出需求内容应聚焦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聚焦企业、产业发展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

第六条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揭榜方主要为具有研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三年之内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录及需科研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社会失信行为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团队力量等,有能力完成发榜方提出的任务需求。

(三)能提供攻克核心关键技术的可行方案,且能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承诺项目取得的成果在发榜方进行转移转化。

第七条对事关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长远需要,以及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由市科技局作为发榜方直接发布榜单,产学研单位揭榜实施。

第三章项目流程

第八条“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科技类项目管理主要包括榜单征集、遴选发榜、揭榜评审、对接公示、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一)榜单征集。市科技局发布榜单征集通知,发榜方填报“揭榜挂帅”制试点项目需求,主要包括:所属行业领域、技术需求(难题)题目、技术难题概述、预期技术目标、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遴选发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攻关需求。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研究确定发榜需求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入围榜单。

(三)揭榜评审。各有关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揭榜,填写揭榜申报书。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发榜方,共同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核定“揭榜挂帅”制项目经费总额。

(四)对接公示。市科技局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分配,拟定揭榜协议文本。发榜方、揭榜方共同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将拟定的揭榜协议和项目可行性方案报市科技局备案通过后,市科技局向全社会进行揭榜公示。

(五)立项实施。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发榜方和揭榜方签订揭榜协议,实施揭榜项目。

(六)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结束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各项约定,落实项目资金,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进展、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确保项目高质量实施。

第十条“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

(一)项目投入实际发生额认定,应为企业纳税申报填报的研发费用数额,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单位应提交有资质机构对该项目研发投入的审计报告或提交市财政局予以研发投入认定

(二)技术攻关成果认定,须获得有资质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认定证书。

符合以上认定条件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财政按不超过项目协议研发资金总额的实际发生额,给予40%以内的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比例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情况进行调整。技术攻关类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提高财政资金补助比例。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补助。补助资金按照现行市县财税管理体制,非扩权强县按照市25%、县(市、区)75%比例分摊,扩权强县自行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发榜方、揭榜方,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市科技局组织论证并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揭榜方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技局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结题。结题项目,不再给予财政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建立补助经费“谁使用谁负责”责任追究制。揭榜方、发榜方应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学伦理等有关规定,认真实施项目。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资金,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控榜等骗取财政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组织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上下联动,密切跟踪揭榜任务实施进展,及时协调有关问题,为揭榜单位和需求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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