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4-02-28 16:57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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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

为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依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2日


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以下简称“奖补”)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对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按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年度省下目标任务,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0.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程序

(一)支持范围及条件

1.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的牵头单位须在乐山市范围内注册并运营;

2.在市科技局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乐山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

3.完成年度省下目标任务的市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二)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向乐山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第2、3、4项选一):

1.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申请表;

2.作为牵头单位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的批复文件和资金文件;

3.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乐山转化的证明、已登记的技术合同;

4.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完成情况;

5.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受理方式

1.属地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区域内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出具推荐函

2.资格初审。由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3.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审批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由市科技局制定支持方案,按相关规定要求,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5.资金支持。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兑现政策资金。按照市、县(市、区)分级承担比例,其中扩权县(市级0%,区县100%);市中区(市级50%,区县50%)、其他非扩权县(市级25%,区县75%)。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市科技局确定金额下达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

(四)其它

1.财政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号)《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等要求使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一致。

3.本细则试行,解释权归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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