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科技成果转化科、社会发展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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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科技成果转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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