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4-09-12 17:16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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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成果转化科、社会发展科技科

 

2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成果转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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