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1-06-22 08:06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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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18〕18号)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类别管理: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主要包括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申报、立项、验收、变更、处置等。

申报与立项“项目立项包括指南发布、组织申报、评审遴选、公示立项等基本程序。申报重点示范项目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有未验收项目不得申报;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科技计划项目正式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和申报指南要求填报计划任务,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市科技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计划任务书报送科市科技局的项目撤销立项。

过程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包括项目执行、变更、验收和处置四个方面的内容。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计划任务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按要求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的情况,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的情况,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情况的,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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