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乐山市科技局印发了《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乐科通〔2024〕5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制定《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十条政策”第七条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相关内容,结合乐山实际,重点在规范奖补兑现程序和明确操作流程上进行细化。
二、主要内容
《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支持对象。本细则所支持的奖补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是奖补标准:对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按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年度省下目标任务,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0.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是申报程序和要求。(一)发布通知。(二)对象申报。(三)受理初审。(四)初审汇总推荐。(五)汇总复核。(六)专家评审。(七)公示及资金拨付。
细则明确要求财政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号)《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等要求使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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