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乐山市科技局印发了《乐山市科技园区基地建设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乐山市科技园区基地建设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乐山市科技园区基地建设奖励实施细则》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工作职责。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园区建设奖励的统筹管理部门,具体研究确定科技园区建设奖励兑现过程中有关事项。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园区的申请受理以及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推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奖励兑现全过程管理。明确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科技园区建设奖励资金预算、拨付和兑现,对辖区内科技园区建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是奖励对象和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按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30%给予配套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5万元、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奖励30万元,对于在园区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园区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省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是兑现程序。(一)属地推荐。(二)资格审核。(三)公示及资金拨付。
四是奖励资金。由获奖单位自主安排,要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是获奖单位若被取消奖励资格或违规使用后补助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原渠道退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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