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4-04-15 18:52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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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培育和壮大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市科技局已印发《乐山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乐科〔2023〕22号)、《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试行)》(乐科通〔2024〕5号)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现将开展2024年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组织符合要求的主体积极填报。

一、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

(一)备案对象

市内所有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备案。主体为独立法人的,需在乐山市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且获法人单位授权。

(二)备案流程

申报单位填写纸质《乐山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向所属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一式三份,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市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经审核同意备案的机构名单,由市科技局定期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

(一)认定对象

申请认定的机构为已登记备案,注册并实际运营满1年的市级技术转移备案机构。

(二)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填写纸质《乐山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附件2),所属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推荐高校、科研院所市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资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查,经公示后认定。

三、其他要求

1.截止时间为4月30日,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于4月3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表或认定申报书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

2.对备案机构上年度开展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和绩效不作硬性要求,只要有技术转移服务职能或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均可备案。

3.请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并鼓励域内创新主体设立相应机构并大力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工作。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享受相对应的支持政策。

四、报送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222号科技大楼4-4成果转化科

联系人:陈亚非 2425013

        赵2178762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乐山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2:乐山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docx

附件3:乐科〔2023〕22 号-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4: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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