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乐山市科技创新奖补资金(成果转移转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4-09-12 17:47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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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一流创新生态,依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文件精神,按照《乐山市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实施细则(试行)》《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启动申报2024年乐山市科技创新奖补资金(成果转移转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24-20248月符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的奖补事项。

二、申报对象

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支持标准

(一)成果转移转化。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项目完成三年内且绩效评估优秀的转化示范企业,按照立项资金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移转化的企业,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实质性项目研发协议并验收具有相关成果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一定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按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年度省下目标任务,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0.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填写《乐山市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奖补申请表》《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后的附件材料说明提供其它有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于918日前报送材料(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管单位报送到市级主管行政部门)。所有附件与相应申请表统一使用A4规格纸装订,加盖骑缝章。

(三)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区域内申报材料,经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出具推荐函,市级主管行政部门对下属市管单位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出具推荐函,于918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推荐函报送到市科技局成果科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制定支持方案,按相关规定要求,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兑现政策资金。按照市、县(市、区)分级承担比例,其中扩权县市级0%,区县100%);市中区市级50%,区县50%)、其他非扩权县市级25%,区县75%)。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市科技局确定金额下达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

五、有关要求

财政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等要求使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申请咨询及联系人

成果转化科:陈亚非 0833-2425013

0833-2178762

附件:1.乐山市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奖补申请表.doc

2.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申请表.doc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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